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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2017-10-16 11:18  

一、考前2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先在《考场信息记录卡》上签名后方可入场。

三、考生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橡皮、黑色墨水钢笔和签字表、三角板、圆规外,不得将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对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六、有听力测试的科目,开考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七、考生收到答题卡、试卷后,须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栏目,并按要求抄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一段文字。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有误、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时可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须使用规定的笔在答题卡上作答,选择题使用2B铅笔将答案信息点涂黑;非选择题需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作答。如答题卡没有印刷题号的,考生要在题号区域先填写答题号和小题号,然后在答题区进行作答。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一、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的要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收齐答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续考。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哗。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理放在课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凡违反《考生守则》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或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部分节选)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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