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及其国家考试的权威性。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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