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在取得了所学专业开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后,可在每年的上半年6月10日至12日或12月10日至12日到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提出毕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毕业时考生须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及4张一寸照片(同底正面免冠浅蓝色背景近照);领取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称登记表)。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准考证、全部课程单科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回区县自考办。
2.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需交验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在本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若同时取得专科、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本科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可同时办理毕业申请手续。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申请登记表”,区县自考办审核无误后在“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申请登记表”上加盖考务考籍专用章,随该考生本科毕业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区县自考办汇总并核验考生毕业申请材料无误后上报市自考办。由市自考办统一进行毕业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办理毕业:
(1)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
(2)办理时材料不全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
(4)服刑人员
(5)其他属于考生本人负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