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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2015-05-20 10:30  

     一、考前2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先在《考场信息记录卡》上签名后方可入场。

 三、考生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签字笔、三角板、圆规外,不得将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对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六、有听力测试的科目,开考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七、考生收到试卷后,须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及考点名称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八、试卷一律使用蓝黑色、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作图等有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考试信息卡》必须用蓝黑色、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涂,填写、填涂错误可使用修正液更正。考生要抄写《考试信息卡》上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相关文字。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其试卷、《考试信息卡》一律无效。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有误、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时可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一、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续考。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哗。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扣在课桌上,在监考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凡违反《考生守则》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或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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